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料下载 > 正文 资料下载

许昌学院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6-06-06  访问次数:[]

许昌学院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3-03-18 00:00  

许昌学院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学生征兵工作,依据河南省军区司令部、河南省教育厅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司〔201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部队建设和我校学生就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按照“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军地合力、整体推进,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依托我校优质办学资源为军队输送优秀兵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我校征兵工作,在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的领导下,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我校征兵工作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党委对此项工作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征兵及预征工作。

第三章宣传教育及兵役登记

第五条全校各有关单位应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采取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等内容的教育。

第六条学校将国防和兵役法规学习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学生必修课,统一规范内容,严密组织实施,适当计入学分。每学期,应安排不少于3课时,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新生入学军训期间,国防和兵役法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训练总课时的10%。

第七条每年五、十月份,学校将集中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有关征兵法律法规;

()人民军队的宗旨、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征兵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优抚激励政策;

()征兵中的典型和入伍学生在部队成长事迹。

第八条各院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兵役登记工作,设立固定兵役登记站。

第九条每年五、六月份为兵役登记核验时间,各院部要配合校人民武装部组织当年12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或核验。兵役登记核验主要程序是:

()印发通知或张贴公告,告知兵役登记核验的时间、地点、程序、方法和内容;

()对适龄学生情况详细登记或核验,并进行目测初审;

()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认真填写《兵役登记证》;

()将《兵役登记证》报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审核盖章;

()发放《兵役登记证》;

()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登记、统计数据等资料。

第四章入伍预征

第十条学校人民武装部组织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当年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开展入伍预征工作。具体方法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配合兵役机关,适时对网上报名预征人员进行身体初检、病史调查和政治初审,将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参军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征集义务兵开始后,预征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限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的,视为拒绝、逃避服兵役,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应届毕业生的预征对象选定工作在630日前完成。在校学生的预征对象选定工作在征集义务兵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各院部要全面了解掌握预征对象的家庭情况、病史状况及联络方式等,加强动态教育、管理和考察,实时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跟踪做好相关工作,并报校人民武装部。

第五章兵员征集

第十四条征集义务兵报名开始前10日,由校人民武装部通知各院部,各院部通知预征对象到校人民武装部报名应征。当年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符合征集条件,既可从学校报名应征,也可从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

第十五条征集义务兵报名开始后,校人民武装部和各院部要积极动员适龄学生报名应征,把翌年毕业生和刚入学的高校新生作为重点。并组织他们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进行实名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等表格。

第十六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年征集义务兵任务和应、往届毕业生已应征报名情况,组织报名应征的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选定预征对象,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十七条根据学校所在地征兵办公室的安排,校人民武装部配合其组织在校报名应征的翌年毕业生和在校学生预征对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组织对学校翌年毕业生和在校学生初定兵人员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对张榜公示合格人员,协助办理入伍手续、完善学费补偿代偿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征集新兵入伍后10个工作日内,学校人民武装部应对在学校报名、并被批准入伍的翌年毕业生和在校学生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并协助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书面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对入学前常住户口不在征集地的入伍学生,通知其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民政部门和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章入伍学生考试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翌年毕业的入伍学生(含本科和专科),并申请正常毕业者,适应于本章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之规定。学生入伍前本学期所修课程(含重修课程),经本人申请,可提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学校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的单独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对于本学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学生在下学期正常补考时间回校参加补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伍后,可通过自学完成剩余课程(含重修课程)的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可由导师进行远程指导,学生在部队完成。学生回校随本专业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正常考试或答辩,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最后一学期进行的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如入伍学生不具备回校学习条件,可以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同等学分的替代课程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替代课程的学习与考核按以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入伍前参加的本学期的单独考试和入伍后的返校考试,都必须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入伍后返校参加考试的还必须提供所在部队的批假证明,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在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的同时,对翌年毕业的入伍学生所修学分进行审查,如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授予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证。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在服役期间2年内回校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申请正常毕业的入伍学生,学校不组织单独考试和提前考试。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必须在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学业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七章入伍学生学籍学历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应征入伍在校生及毕业生的学籍学历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学籍学历信息资料,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切实把学籍学历审查把关工作做细做实,以确保新兵质量。

第二十七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包括在户口所在地入伍和在学校入伍两类。两类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前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许昌学院入伍保留学籍及申请正常毕业备案表》,按表格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携带入伍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保留学籍备案手续,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正常毕业的应征入伍在校生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发放毕业证,否则发放结业证。

第二十九条应征入伍在校生的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2年,2年内可申请复学。所学专业撤销的,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申请复学,学校恢复其学籍。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服现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得申请复学,学校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可申请国家学费资助,学校予以积极办理。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生)、在校生退役后参加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安排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升本考试时,各项成绩合格,学校可优先录取入读普通本科。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毕业证发放等时机,将严格审查学生《兵役登记证》及其履行兵役义务情况,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征集、《兵役登记证》上有“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结论的,已被学校录取或正在学校学习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三十三条按照《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应征入伍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征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入伍前,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发放或办理完毕。预拨经费未及时到位的,由学校先行垫付发放。

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省财政按照1名预征对象60元的标准向学校划拨征兵工作专项经费。学校征兵、财务部门要加强该项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人民武装部平时组织国防教育、兵役法规宣传、军事训练等所需经费,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第九章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应届毕业生、翌年毕业生确定预征对象数量计入毕业生就业率,征兵及预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学校、院部教学水平评估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各院部开展征兵及预征工作和适龄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在征兵及预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阻挠、干预他人履行兵役义务的,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直接招收士官,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许昌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